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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发布日期:2023-11-2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死亡病例讨论须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进行,由科主任或三线医师主持,相关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人员参加。

二、对于所有特殊及意外死亡病例,都要及时单独讨论并限24小时内完成,同时报医务科和院领导。

三、已进行尸检的死亡病例讨论,须在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四、死亡病例讨论的目的是分析死亡原因,汲取诊断治疗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在讨论过程中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一)死亡原因;

(二)诊断是否正确;

(三)治疗护理是否恰当及时;

(四)从中汲取哪些经验教训;

(五)今后的努力方向。

五、死亡病例讨论要有完整记录,记录在病历另立专页,在顶行适中位置标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整理后由主管二线医师或三线签字。内容包括:

(一)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者姓名、职务(职称)。

(二)患者姓名、年龄、住院号、科别、入院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最后诊断包括病理诊断。

(三)参加人员发言纪要。

(四)主持人总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