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诊目的须明确
二、会诊医师资格
原则上须由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承担院内会诊工作,如被邀科室的医师因故不能及时到场,须由科室安排本科同级或以上医师代为会诊。按会诊级别,由相应资质医师申请和完成。
三、会诊时对疑难病例诊断不清或处理有困难,会诊医师可请本科上级医师协作会诊或提请多学科会诊。
四、会诊后确认需转科的患者,由会诊医师签署转科意见,自签署时起,患者的诊疗责任由转入科室负责。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转入时,转入科室须确保患者不发生诊疗延误。抢救及危重患者须及时转入,确有困难时须上报医务科协调解决。
五、会诊医师需全面详细询问及查体,详细阅读病历,按照基本要求,完成会诊全流程。
六、科级会诊须经主治医师审核并签字。如为急会诊,需直接注明。危重患者可电话通知有关科室医师来紧急会诊。如会诊值班医师正在手术或抢救患者,由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参加。
七、多学科联合会诊。由申请科室填写《多学科会诊申请表》报医务科统一安排,并按照制度基本要求填写会诊单。申请会诊科室需明确会诊主持人(主持人需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申请会诊科室提前做好会诊准备,受邀会诊专家需按时到达会诊地点,完成会诊工作。必要时,医务科派人参加。会诊后,申请科室应及时书写院内会诊记录,并登记。申请科室应将会诊意见以及执行情况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并向患者及家属交代。
八、邀请院外会诊
本院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或特殊病例,按要求填写《院外会诊申请单》后,将会诊申请报医务科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同时需要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须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时须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医师陪同,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诊记录。
九、医师外出会诊
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者,经科室考核后,报医务科备案,方可参加外出会诊。医务科对外派医师会诊的医院,审核是否具备相关的诊疗科目。以上情况在(急危重症)急会诊、抢救情况下除外。外出会诊医师返回医院报医务科,个人多点执业不属于本制度规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