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0 浏览次数:

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费用结算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凡符合规定用药范围、治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直接纳入报销范围,根据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按相应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报销。

1、西安市职工医保年度内起付线(起付标准:元)

医院级别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

第三次住院

三级特等

850

800

550

三级

650

550

350

二级

400

300

150

一级及以下

200

150

100

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起付线标准。

2、西安市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医院级别

在职

退休

三级医院

88%

91%

二级医院

90%

93%

一级及以下

92%

95%

3、大额保险

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含门诊使用特药)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并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95%,不设封顶线。

4、西安市职工医保生育报销政策

(1).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列入西安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生育、生育并发症、异位妊娠等医疗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管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符合国家、省生育政策的未列入生育保险支付项目的,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及门诊生育医疗费用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本人或家庭成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4).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不再设起付线。

(5).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6).参保女职工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门诊补贴住院报销和生育津贴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注: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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