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1日下午,院长助理、急救中心主任贾钢同志带领西安交大学一附院长安区医院120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了即将发布实施的《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
无力支付急救费用患者,接诊机构当立即救治不得推诿,相关费用由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有效解决了无主流浪乞讨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的问题。
《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有条件让行而拒不让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因让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免予行政处罚。其他车辆和行人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因主动参与紧急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免予行政处罚。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服从统一指挥,拒不承担急救医疗任务的;
(二)拒绝、拖延、推诿患者交接的;
(三)无故占用救护车车载设备、器械的;
(四)配备的医师、护士不符合规定的;
(五)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救治的。解决了让行120救护车,推诿接诊急救病人等问题。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牛犁介绍,现行的《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于2003年制定,修订后的条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了急救医疗体系,合理布局急救资源。修正了“急救医疗”的概念,明确了其包括“院前急救医疗”、“院内急救医疗”和“社会急救”三个方面的内容。将“专业性救护组织”、“社会性救护组织”纳入到西安市急救医疗体系。二是强化急救医疗管理,提高急救服务能力。对一些情况紧急、病情特殊的呼救来电,增加了远程急救指导的规定,通过在电话中给予呼叫人员或者病患家属一定的急救指导。三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保障急救医疗活动,规定急救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救护车优先通行和免缴相关费用等内容。
《条例》规定城市建成区内,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人口密集的区域每20万人口设置一个急救站(点)。其他区域应逐步实现每个建制镇(街)设置一个急救站(点)。每4万人口至少配备一个急救车组。鼓励具备急救医疗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现场救护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护人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接诊的院内急救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不得占用救护车的车载急救设备、器械等。对急、危、重症患者,应当按照先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因情况特殊需要转送至其他院内急救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的患者,由首诊的院内急救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判断,对符合转送指征的,由其负责联系、落实接收的医疗机构,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实施转送。


对于此次《条例》的学习,使我们有了法规可遵循,以前很多院前急救工作中的问题困扰得以解决 ,此《条例》施行后,120急救工作将能更顺利、更有效的进行,使120急救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为全市人民健康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