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行风建设

您的位置: 引导页 > 信息公开 > 行风建设 > 正文

西安市长安区医院行业不正之风处罚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2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收受患者“红包”和宴请,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在科室。否则给予以下处罚:

1.索取红包、礼品的除将钱物退还给患者外,对当事人处以红包(礼品折价数)数额3倍罚款。当事人专业技术职称延期一年 晋升,判定聘期考核不合格,薪级工资本年度(或下年度)不予普调;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关系;进修、实习人员终止进修和实习。

2.收受红包、礼品2000元以下的,除退还患者或没收非法所得外,对当事人处以2倍罚款。

3.收受红包、礼品2000元以上的或虽然数额不足200元但 属第二次违纪者,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处罚外,当事人专业技术 职称延期一年晋升,判定聘期考核不合格,薪级工资本年度(或 下年度)不予普调;扣发半年绩效,进修、实习人员终止进修和实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禁止领导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耗材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给予以下处罚:

如有接受“回扣”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处以5-10倍罚款,当事人专业技术职称延期一年晋升,判定聘期考核不合格,薪级工资本年度(或下年度)不予普调;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关系;进修、实习人员终止进修和实习。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三、禁止医药代表在临床、门诊等诊疗区域进行促销活动,禁止科室和医务人员为医药代表或厂商“统方”,有“统方”行为者,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待岗半年。

四、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准在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增加费用,不得私自收费。如有违反,经查实后按以下条款处理:

1.责令科室或当事人将乱收的费用退还患者,并对科室或当事人处以1倍罚款。

2.个人私收现金,首次处以3倍罚款,第二次除罚款外,待岗半年,职称晋升延迟一年,三次以上或私收现金累计在1000元以上者,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关系。

3.科室如私收现金,除处以5倍罚款外,免去科主任职务。

五、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医疗收费项目或标准。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减、免收费者,属漏费行为,除责令当事人、当事科室将免收部分追回上交医院外(若无法追回由当事人、科室补交),同时处以2倍罚款。

六、严禁搭车开药、搭车检查,禁止乱开大处方,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和辅助检查。如有违反,给予以下处罚:

1.搭车开药、搭车检查者,除退回相应费用外,还要处以1倍罚款,职称晋升延迟一年申报。

2.不按临床用药规范合理用药,开大处方、开贵重药或开与病情无关的药物和辅助检查,处以药品费、检查费2倍罚款,对屡教不改者,停止处方权。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关系。

七、在本院能满足患者诊疗需求的情况下,私自介绍病人到院外检查、取药、住院等,一经查实从重处理,给予考核扣分、扣发绩效、延迟职称晋升等处罚,具体由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八、在工作中要尊重患者和同事,严禁出现冷、硬、顶甚至恶语伤人,严禁发生争吵、打架等不文明行为,严禁出现有辱对方人格、道德败坏的行为。如有违反,经查实后按以下条款处理:

1.对服务对象和同事有冷、硬、顶甚至恶语伤人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向对方赔礼道歉。因服务态度被连续投诉并查实三次的,待岗一个月,造成恶劣影响者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关系,进修、实习人员暂停进修、实习。

2.与服务对象或同事发生吵骂、打架等不文明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向对方赔礼道歉,处以500元罚款,若对方有受伤,由当事人承担治疗费用。

3.借工作之机对服务对象或同事有污辱人格、骚扰、道德败坏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向对方赔礼道歉,扣发1个月绩效,待岗半年。情节、后果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九、在医疗服务中,不准推诿病人。凡因服务态度、推诿患者、事故差错等被投诉,经核实却有责任者,参照《西安市长安区医院关于印发考勤与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通知》(长医人发【2019】4号)中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如产生严重后果者停职半年以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在诊疗活动中,不准弄虚作假套取药品或费用,或不按医嘱用药,或少用、不用药品。违反者,责令当事人补交或退回药品及其费用,处以2倍罚款,累计金额在1000元以上处以待岗三个月。

十一、出现以上条款未尽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具体处罚措施由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十二、违反以上任一条款的科室及个人的其他处罚:

1.均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当事人在科内做出书面检查。

2.纳入行风一票否决机制,与科室、个人评优评先、考核奖惩等挂钩。

3.科室主任作为全科行风第一责任人,护士长作为护理单元 行风第一责任人,对科室医务人员、护士负有管理责任。出现问题后将视情节轻重,经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对科室主任、护士长采取诫勉谈话、扣发绩效、免职等处理。

十三、以上条款适用于医院所有工作人员。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1.初犯,且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的;

2.发现前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还非法所得的。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从严处理:

1.党政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明知故犯的;

2.经查实拒不承认或不积极履行处罚规定的;

3.屡次犯错的;

4.利用职权袒护或包庇犯错误人员的。

十六、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处理程序:

1.按行风建设管理基本原则和既分工又合作的要求,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线索,由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业务行为、人员类别相对应的职能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联合相关科室部门,查实行业不正之风问题。

2.职能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查实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提出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根据院级决议,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职能具体落实和执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