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


安全管理

您的位置: 引导页 > 医疗管理 > 安全管理 > 正文

西安市长安区医院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19-01-08    作者:     来源:     点击:

1.各科室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范管理。发生投诉、事故的科室,要组织全体人员进行讨论,找出不足、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将结果写出书面材料报送医务部备案。

2.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凡涉及的科室、当事人要积极配合调查,实事求是的提供相关事实及材料,不得伪造、私自涂改病历或销毁隐藏证据。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事实及证据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科室及个人负责。

3.发生医疗投诉后,医院将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程序处理,最终结果由院长办公会认定。

4.报告程序:

4.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发生医疗争议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务部、主管院

长报告。同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患者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必要时按规定封存病历或相关实物,由相关科室妥善保管。

4.2发生事故或争议时当事科室要积极处理,向病人和家属作出解释。当医务部接到报告后应配合科室做好工作,并向主管院长报告,防止事态扩大。

5.责任与处理:

5.1发生事故或争议时,根据事故争议发生的性质、程度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若科室领导调解,必要时组织全科人员讨论提出意见,若科室无法调解时应上报医务部调查处理。

5.2医务部接到患者投诉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 核实、并按程序处理,必要时申请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并形成结论。由当事科室负责人配合医务部答复投诉人。如患

方不满意,可引导其走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

5.3凡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触犯法律者,应负相关法律责任。未触犯法律者,由科室及当事人写出深刻检讨,通报全院。最后由院长办公会按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按照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给予相应处罚。

5.4凡因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经各种途径处理需要赔款、经济处罚等情况时。医院按照下列比例由各方承担:院方60%、科室30%、个人10%;未发生赔偿的投诉,医院可根据科室及当事人认识态度等情节给予50--200元经济处罚或免于经济处罚,并批评教育。

5.5医院设立医疗安全风险金,每月从各科室绩效提取5%作为预留,年终如果科室无医疗安全纠纷事件发生则全额返还科室,如果发生纠纷及赔款事件则相应扣除作为处罚。

5.6凡在医疗工作中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并且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责任人将延迟职称晋升2年,取消年终评优资格,且与将来职称晋升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