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二、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三、药剂科、临床药学办公室将本院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实行目录管理并进行动态更新,详细列明常用抗菌药物的名称、剂型、品规和分级情况,指导临床合理选用。
四、临床使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及细菌耐药特点、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合理使用。
五、医务科结合医师的职称、专业、参与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和考核结果,分别授予医师相应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并进行动态调整。
要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限制和合理使用方面的监管辅助作用。
六、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处方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4h 用量,并应当进行记录。
七、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动态调整本院的抗菌药物品种和目录,开展合理使用知识和管理要求培训,动态考核授予医师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八、各级各类医师应当严格按照被授予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根据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原则临床使用抗菌药物。对于违反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要求的医师,视情节暂停、降级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抗菌药物处方资格。
九、药事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具体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并不断完善和改进,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